1 南充联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园大地”楼盘项目电力安装工程 嘉陵区于陛路 2009年12月11日
2 阆中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阆中英伦庄园一期总平和户表安装工程 阆中市七里新区 2009年9月20日
3 赛纳印象项目部 赛纳印象配电工程 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07号 2008年1月28日
4 南充市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东豪园电力建设工程 高坪区青松路368号 2008年6月10日
5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港湾二期电力建设工程 顺庆区凤天路 2008年8月18日
6 毕节供电局 毕节供电局农网完善预备项目工程(黔西七标段) 新仁乡田坝村、化屋村、仁慕村、城关镇坪子村。 2007年11月29日
7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大(方)~五(星花园)110KV送电线路新建工程 顺庆区、嘉陵区 2010年1月15日
8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东山线N1-N89杆段改造及常规大修 南充市高坪区 2009年12月29日
9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荆湖I、II回500KV线路工程V标段 南充市高坪区 2010年1月10日
10 江西中超实业有限公司220KV南永线项目部 南充至永安220千伏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境内 2010年3月1日
11 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韵动康城”小区外线高压供电部分 南充市锦亭路 2012年3月10日
12 四川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境界小区、宏凌城市花园、韵动康城10kv开闭所及电缆工程 南充市锦亭路 2012年6月11日
13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220KV广铜输电线路工程 广安市华蓥 2006年12月31日
14 四川蜀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至银杏220kv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2008年5月12日
15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复、城黄线TT接进入220KV仪陇变电站线路新建及改造工程    仪陇 2007年12月10日
16 吉林省送变电公司±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项目部 ±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广东省从化市 2008年8月30日
17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充南北线II接进枣山变220kv线路新建工程 2008年7月30日
18 四川省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康(定)~崇(州)500KV线路工程 四川省芦山县 2008年12月31日
19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西昌~普提500KV线路工程 四川省昭觉县 2008年5月29日
20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太和铁矿 太和铁矿新建110KV送变电工程建安合同 西昌市太和镇 2008年10月25日
21 长春宏光输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试验线新建送电线路迁改工程   长春 2010年2月30日
22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山黄线T接入蓬安电铁牵引站110KV输电线路新建工程 南充市蓬安县 2009年3月31日
23 吉林送变电工程公司北滨项目部 北疆电厂至滨海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天津市滨海新区境内 2009年3月30日
24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瀑布沟~东坡I、II回500KV线路工程第V标段(D1N2015~D1N2022、D2N2017~D2N2022杆) 雅安市汉源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境内 2009年12月31日
25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荆湖I回N10-N13改道 南充市顺庆区 2009年6月30日
26 贵州电网公司六盘水供电局 2010年中央投资农网完善化工程盘县35KV松河输变电工程/110kv大营变-35KV松河变35KV输电线路光纤通信工程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2010年3月23日
27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公司 雅安芦山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施工合同 雅安市芦山县 2010年4月30日
28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华兴13村农网完善工程 华兴13村 2009年7月31日
29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吉安6村农网完善工程 吉安6村 2009年7月31日
30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华兴11村农网完善工程 2009年8月31日
31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烟山至石圭10KV线路新建工程 烟山至石圭 2009年8月31日
32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文化街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3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商贸大道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4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西北街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5 普定电力公司 10KV鸡骂线大岩田配变台区10KV以下线路大修 普定县大岩村 2010年9月20日
36 普定电力公司 10KV坪硝线大屋基配变台区10KV及以下线路大修 普定县坪上乡大屋基村 2010年9月20日
37 普定电力公司 10KV坪硝线革渣配变台区低压线路大修 普定县坪上乡革渣村 2010年9月20日
38 乌当供电局 乌当供电局2010年度大修(10KV炬水线大修;10KV洛大线大修;10KV炬南线东风界牌公变压器大修;10KV洛三线) 乌当区 不详
39 毕节供电局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金沙一标)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沙土镇,禹模镇 2010年9月25日
40 毕节供电局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第二批金沙一标)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官田乡 2010年12月25日
41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分公司 雅安市宝兴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 雅安市宝兴县 2010年3月
42 遵义供电局 赤水市2010年第三批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工程 遵义 2011年6月18日
43 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110KV小河电站建筑、安装工程 小河海信大道 2005年8月27日
44 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110KV和平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2005年7月19日
45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KV黄金变电站安装工程 贵州省贵阳市 2005年6月30日
46 贵阳市北供电实业总公司 110KV乌溪电站新建工程 平宇区乌溪 2005年12月28日
47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KV班竹变电站安装工程 贵州白云区 2005年9月25日
48 邵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区35KV永丰变电所建设工程 云南邵通 2010年9月20日
49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站户外10KV线路小修及110KV线路出线场设备拆除 2009年3月31日
50 四川舒巢地产有限公司 瑞露嘉都二期临时高压供配电安装 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A区 2010年3月16日
51 高坪区还房建设指挥部 高坪区江东新区八阁嘉城高压、开闭所安装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 2010年11月1日
52 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 南充滨江印象高压及二期低压和户表电力安装 南充滨江大道 2011年1月30日
53 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就业创业基地项目10KV配网工程 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2011年5月25日
54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户表,商业用表,630-8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金港湾 2006年6月22日
55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光彩大市场电力安装增加工程 南充光彩大市场 2006年11月21日
56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光彩大市场中心区10KV供电安装调试工程 南充光彩大市场 2006年11月27日
57 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喜来大院电力安装工程 高坪区河东街 2006年11月24日
58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工程 南充市顺庆区黄金乡 2006年6月16日
59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3G配套改造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南充市辖三区 2006年6月5日
60 南充市高坪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安汉公寓1号楼和明珠楼小区电力及一户一表安装工程 高坪区马官街及机场大道 2005年4月16日
61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2006年G网补点电1期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南充市辖三区 2006年6月5日
62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GSM边际网(2005年村通二期补电工程) 荆溪镇 2006年6月5日
63 广安区桂兴镇王友明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石场新增变压器工程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 2006年4月10日
64 南充兴业房产有限公司 南充市兴业房产香槟小镇箱式变压器及户表安装 南充市北干道 2006年11月28日
65 四川吉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广安市桂兴供电区域内的西部农网完善工程 广安区桂兴镇 2006年8月5日
66 南充市华洲房地产公司松涛苑项目部 松涛苑商住楼小区供用电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8# 2006年11月20日
中铁二局特大桥工区第五作业队 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南充市顺庆区新建乡父子桥 2006年6月9日
68 中国石油四川南充销售中心 高坪凌云加油站变压器安装维修工程 高坪区凌云加油站 2006年11月14日
69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配电工程 机场大道 2006年7月18日
70 南充市佳家房产公司 佳家房产三期户表安装工程 南充市石油南路 2006年7月30日
71 南充滨江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变压器预防试验 滨江大道
72 南充市川北鑫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水幕清华电力安装工程 嘉陵区茶盘路水幕清华小区 2006年3月28日
73 德阳市国志建筑有限公司达成铁路第四标段第二作业队 甘金坝大桥及向阳咀大桥施工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南充市嘉陵区西兴镇 2006年3月3日
74 龙门镇刘洋 高压线路及63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高坪区龙门镇 2006年2月5日
75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高压配电安装工程 九中内 2005年9月9日
76 南充职业技术学校 630KVA变压器安装及10KV线路迁移工程 南充小龙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2006年1月26日
77 南充市高坪中学 高坪中学10KV配电工程 高坪中学
78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东枣220KV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4月
79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茂德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8月
80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临隆220KV双分裂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8月
81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广铜22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7年1月
82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九石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7年10月
83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兰平75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8年2月
84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二自四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2006年10月
85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思华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2005年12月
86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二自五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2008年1月
87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广达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2008年2月
88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35Kv河宏线 2007年3月
89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黄线 2007年10月
90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复线 2007年11月
91 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10KV荆舞线 2007年3月

公司新闻 -> 法律法规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四、交(提)化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主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
,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
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鸽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在清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个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
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二、需方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才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示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赔偿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拖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 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的时间用电,就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支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进,除交纲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来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针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收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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