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充联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园大地”楼盘项目电力安装工程 嘉陵区于陛路 2009年12月11日
2 阆中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阆中英伦庄园一期总平和户表安装工程 阆中市七里新区 2009年9月20日
3 赛纳印象项目部 赛纳印象配电工程 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07号 2008年1月28日
4 南充市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东豪园电力建设工程 高坪区青松路368号 2008年6月10日
5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港湾二期电力建设工程 顺庆区凤天路 2008年8月18日
6 毕节供电局 毕节供电局农网完善预备项目工程(黔西七标段) 新仁乡田坝村、化屋村、仁慕村、城关镇坪子村。 2007年11月29日
7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大(方)~五(星花园)110KV送电线路新建工程 顺庆区、嘉陵区 2010年1月15日
8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东山线N1-N89杆段改造及常规大修 南充市高坪区 2009年12月29日
9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荆湖I、II回500KV线路工程V标段 南充市高坪区 2010年1月10日
10 江西中超实业有限公司220KV南永线项目部 南充至永安220千伏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境内 2010年3月1日
11 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韵动康城”小区外线高压供电部分 南充市锦亭路 2012年3月10日
12 四川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境界小区、宏凌城市花园、韵动康城10kv开闭所及电缆工程 南充市锦亭路 2012年6月11日
13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220KV广铜输电线路工程 广安市华蓥 2006年12月31日
14 四川蜀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至银杏220kv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2008年5月12日
15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复、城黄线TT接进入220KV仪陇变电站线路新建及改造工程    仪陇 2007年12月10日
16 吉林省送变电公司±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项目部 ±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广东省从化市 2008年8月30日
17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充南北线II接进枣山变220kv线路新建工程 2008年7月30日
18 四川省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康(定)~崇(州)500KV线路工程 四川省芦山县 2008年12月31日
19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西昌~普提500KV线路工程 四川省昭觉县 2008年5月29日
20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太和铁矿 太和铁矿新建110KV送变电工程建安合同 西昌市太和镇 2008年10月25日
21 长春宏光输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试验线新建送电线路迁改工程   长春 2010年2月30日
22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山黄线T接入蓬安电铁牵引站110KV输电线路新建工程 南充市蓬安县 2009年3月31日
23 吉林送变电工程公司北滨项目部 北疆电厂至滨海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天津市滨海新区境内 2009年3月30日
24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瀑布沟~东坡I、II回500KV线路工程第V标段(D1N2015~D1N2022、D2N2017~D2N2022杆) 雅安市汉源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境内 2009年12月31日
25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荆湖I回N10-N13改道 南充市顺庆区 2009年6月30日
26 贵州电网公司六盘水供电局 2010年中央投资农网完善化工程盘县35KV松河输变电工程/110kv大营变-35KV松河变35KV输电线路光纤通信工程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2010年3月23日
27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公司 雅安芦山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施工合同 雅安市芦山县 2010年4月30日
28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华兴13村农网完善工程 华兴13村 2009年7月31日
29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吉安6村农网完善工程 吉安6村 2009年7月31日
30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华兴11村农网完善工程 2009年8月31日
31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烟山至石圭10KV线路新建工程 烟山至石圭 2009年8月31日
32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文化街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3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商贸大道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4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西北街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5 普定电力公司 10KV鸡骂线大岩田配变台区10KV以下线路大修 普定县大岩村 2010年9月20日
36 普定电力公司 10KV坪硝线大屋基配变台区10KV及以下线路大修 普定县坪上乡大屋基村 2010年9月20日
37 普定电力公司 10KV坪硝线革渣配变台区低压线路大修 普定县坪上乡革渣村 2010年9月20日
38 乌当供电局 乌当供电局2010年度大修(10KV炬水线大修;10KV洛大线大修;10KV炬南线东风界牌公变压器大修;10KV洛三线) 乌当区 不详
39 毕节供电局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金沙一标)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沙土镇,禹模镇 2010年9月25日
40 毕节供电局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第二批金沙一标)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官田乡 2010年12月25日
41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分公司 雅安市宝兴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 雅安市宝兴县 2010年3月
42 遵义供电局 赤水市2010年第三批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工程 遵义 2011年6月18日
43 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110KV小河电站建筑、安装工程 小河海信大道 2005年8月27日
44 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110KV和平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2005年7月19日
45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KV黄金变电站安装工程 贵州省贵阳市 2005年6月30日
46 贵阳市北供电实业总公司 110KV乌溪电站新建工程 平宇区乌溪 2005年12月28日
47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KV班竹变电站安装工程 贵州白云区 2005年9月25日
48 邵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区35KV永丰变电所建设工程 云南邵通 2010年9月20日
49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站户外10KV线路小修及110KV线路出线场设备拆除 2009年3月31日
50 四川舒巢地产有限公司 瑞露嘉都二期临时高压供配电安装 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A区 2010年3月16日
51 高坪区还房建设指挥部 高坪区江东新区八阁嘉城高压、开闭所安装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 2010年11月1日
52 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 南充滨江印象高压及二期低压和户表电力安装 南充滨江大道 2011年1月30日
53 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就业创业基地项目10KV配网工程 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2011年5月25日
54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户表,商业用表,630-8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金港湾 2006年6月22日
55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光彩大市场电力安装增加工程 南充光彩大市场 2006年11月21日
56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光彩大市场中心区10KV供电安装调试工程 南充光彩大市场 2006年11月27日
57 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喜来大院电力安装工程 高坪区河东街 2006年11月24日
58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工程 南充市顺庆区黄金乡 2006年6月16日
59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3G配套改造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南充市辖三区 2006年6月5日
60 南充市高坪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安汉公寓1号楼和明珠楼小区电力及一户一表安装工程 高坪区马官街及机场大道 2005年4月16日
61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2006年G网补点电1期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南充市辖三区 2006年6月5日
62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GSM边际网(2005年村通二期补电工程) 荆溪镇 2006年6月5日
63 广安区桂兴镇王友明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石场新增变压器工程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 2006年4月10日
64 南充兴业房产有限公司 南充市兴业房产香槟小镇箱式变压器及户表安装 南充市北干道 2006年11月28日
65 四川吉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广安市桂兴供电区域内的西部农网完善工程 广安区桂兴镇 2006年8月5日
66 南充市华洲房地产公司松涛苑项目部 松涛苑商住楼小区供用电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8# 2006年11月20日
中铁二局特大桥工区第五作业队 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南充市顺庆区新建乡父子桥 2006年6月9日
68 中国石油四川南充销售中心 高坪凌云加油站变压器安装维修工程 高坪区凌云加油站 2006年11月14日
69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配电工程 机场大道 2006年7月18日
70 南充市佳家房产公司 佳家房产三期户表安装工程 南充市石油南路 2006年7月30日
71 南充滨江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变压器预防试验 滨江大道
72 南充市川北鑫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水幕清华电力安装工程 嘉陵区茶盘路水幕清华小区 2006年3月28日
73 德阳市国志建筑有限公司达成铁路第四标段第二作业队 甘金坝大桥及向阳咀大桥施工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南充市嘉陵区西兴镇 2006年3月3日
74 龙门镇刘洋 高压线路及63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高坪区龙门镇 2006年2月5日
75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高压配电安装工程 九中内 2005年9月9日
76 南充职业技术学校 630KVA变压器安装及10KV线路迁移工程 南充小龙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2006年1月26日
77 南充市高坪中学 高坪中学10KV配电工程 高坪中学
78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东枣220KV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4月
79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茂德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8月
80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临隆220KV双分裂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8月
81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广铜22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7年1月
82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九石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7年10月
83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兰平75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8年2月
84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二自四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2006年10月
85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思华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2005年12月
86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二自五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2008年1月
87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广达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2008年2月
88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35Kv河宏线 2007年3月
89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黄线 2007年10月
90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复线 2007年11月
91 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10KV荆舞线 2007年3月

公司新闻 -> 法律法规
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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