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充联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园大地”楼盘项目电力安装工程 嘉陵区于陛路 2009年12月11日
2 阆中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阆中英伦庄园一期总平和户表安装工程 阆中市七里新区 2009年9月20日
3 赛纳印象项目部 赛纳印象配电工程 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07号 2008年1月28日
4 南充市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东豪园电力建设工程 高坪区青松路368号 2008年6月10日
5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港湾二期电力建设工程 顺庆区凤天路 2008年8月18日
6 毕节供电局 毕节供电局农网完善预备项目工程(黔西七标段) 新仁乡田坝村、化屋村、仁慕村、城关镇坪子村。 2007年11月29日
7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大(方)~五(星花园)110KV送电线路新建工程 顺庆区、嘉陵区 2010年1月15日
8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东山线N1-N89杆段改造及常规大修 南充市高坪区 2009年12月29日
9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荆湖I、II回500KV线路工程V标段 南充市高坪区 2010年1月10日
10 江西中超实业有限公司220KV南永线项目部 南充至永安220千伏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境内 2010年3月1日
11 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韵动康城”小区外线高压供电部分 南充市锦亭路 2012年3月10日
12 四川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境界小区、宏凌城市花园、韵动康城10kv开闭所及电缆工程 南充市锦亭路 2012年6月11日
13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220KV广铜输电线路工程 广安市华蓥 2006年12月31日
14 四川蜀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至银杏220kv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2008年5月12日
15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复、城黄线TT接进入220KV仪陇变电站线路新建及改造工程    仪陇 2007年12月10日
16 吉林省送变电公司±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项目部 ±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广东省从化市 2008年8月30日
17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充南北线II接进枣山变220kv线路新建工程 2008年7月30日
18 四川省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康(定)~崇(州)500KV线路工程 四川省芦山县 2008年12月31日
19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西昌~普提500KV线路工程 四川省昭觉县 2008年5月29日
20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太和铁矿 太和铁矿新建110KV送变电工程建安合同 西昌市太和镇 2008年10月25日
21 长春宏光输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试验线新建送电线路迁改工程   长春 2010年2月30日
22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山黄线T接入蓬安电铁牵引站110KV输电线路新建工程 南充市蓬安县 2009年3月31日
23 吉林送变电工程公司北滨项目部 北疆电厂至滨海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天津市滨海新区境内 2009年3月30日
24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瀑布沟~东坡I、II回500KV线路工程第V标段(D1N2015~D1N2022、D2N2017~D2N2022杆) 雅安市汉源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境内 2009年12月31日
25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荆湖I回N10-N13改道 南充市顺庆区 2009年6月30日
26 贵州电网公司六盘水供电局 2010年中央投资农网完善化工程盘县35KV松河输变电工程/110kv大营变-35KV松河变35KV输电线路光纤通信工程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2010年3月23日
27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公司 雅安芦山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施工合同 雅安市芦山县 2010年4月30日
28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华兴13村农网完善工程 华兴13村 2009年7月31日
29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吉安6村农网完善工程 吉安6村 2009年7月31日
30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华兴11村农网完善工程 2009年8月31日
31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烟山至石圭10KV线路新建工程 烟山至石圭 2009年8月31日
32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文化街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3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商贸大道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4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西北街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5 普定电力公司 10KV鸡骂线大岩田配变台区10KV以下线路大修 普定县大岩村 2010年9月20日
36 普定电力公司 10KV坪硝线大屋基配变台区10KV及以下线路大修 普定县坪上乡大屋基村 2010年9月20日
37 普定电力公司 10KV坪硝线革渣配变台区低压线路大修 普定县坪上乡革渣村 2010年9月20日
38 乌当供电局 乌当供电局2010年度大修(10KV炬水线大修;10KV洛大线大修;10KV炬南线东风界牌公变压器大修;10KV洛三线) 乌当区 不详
39 毕节供电局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金沙一标)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沙土镇,禹模镇 2010年9月25日
40 毕节供电局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第二批金沙一标)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官田乡 2010年12月25日
41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分公司 雅安市宝兴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 雅安市宝兴县 2010年3月
42 遵义供电局 赤水市2010年第三批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工程 遵义 2011年6月18日
43 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110KV小河电站建筑、安装工程 小河海信大道 2005年8月27日
44 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110KV和平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2005年7月19日
45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KV黄金变电站安装工程 贵州省贵阳市 2005年6月30日
46 贵阳市北供电实业总公司 110KV乌溪电站新建工程 平宇区乌溪 2005年12月28日
47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KV班竹变电站安装工程 贵州白云区 2005年9月25日
48 邵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区35KV永丰变电所建设工程 云南邵通 2010年9月20日
49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站户外10KV线路小修及110KV线路出线场设备拆除 2009年3月31日
50 四川舒巢地产有限公司 瑞露嘉都二期临时高压供配电安装 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A区 2010年3月16日
51 高坪区还房建设指挥部 高坪区江东新区八阁嘉城高压、开闭所安装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 2010年11月1日
52 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 南充滨江印象高压及二期低压和户表电力安装 南充滨江大道 2011年1月30日
53 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就业创业基地项目10KV配网工程 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2011年5月25日
54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户表,商业用表,630-8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金港湾 2006年6月22日
55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光彩大市场电力安装增加工程 南充光彩大市场 2006年11月21日
56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光彩大市场中心区10KV供电安装调试工程 南充光彩大市场 2006年11月27日
57 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喜来大院电力安装工程 高坪区河东街 2006年11月24日
58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工程 南充市顺庆区黄金乡 2006年6月16日
59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3G配套改造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南充市辖三区 2006年6月5日
60 南充市高坪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安汉公寓1号楼和明珠楼小区电力及一户一表安装工程 高坪区马官街及机场大道 2005年4月16日
61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2006年G网补点电1期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南充市辖三区 2006年6月5日
62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GSM边际网(2005年村通二期补电工程) 荆溪镇 2006年6月5日
63 广安区桂兴镇王友明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石场新增变压器工程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 2006年4月10日
64 南充兴业房产有限公司 南充市兴业房产香槟小镇箱式变压器及户表安装 南充市北干道 2006年11月28日
65 四川吉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广安市桂兴供电区域内的西部农网完善工程 广安区桂兴镇 2006年8月5日
66 南充市华洲房地产公司松涛苑项目部 松涛苑商住楼小区供用电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8# 2006年11月20日
中铁二局特大桥工区第五作业队 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南充市顺庆区新建乡父子桥 2006年6月9日
68 中国石油四川南充销售中心 高坪凌云加油站变压器安装维修工程 高坪区凌云加油站 2006年11月14日
69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配电工程 机场大道 2006年7月18日
70 南充市佳家房产公司 佳家房产三期户表安装工程 南充市石油南路 2006年7月30日
71 南充滨江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变压器预防试验 滨江大道
72 南充市川北鑫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水幕清华电力安装工程 嘉陵区茶盘路水幕清华小区 2006年3月28日
73 德阳市国志建筑有限公司达成铁路第四标段第二作业队 甘金坝大桥及向阳咀大桥施工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南充市嘉陵区西兴镇 2006年3月3日
74 龙门镇刘洋 高压线路及63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高坪区龙门镇 2006年2月5日
75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高压配电安装工程 九中内 2005年9月9日
76 南充职业技术学校 630KVA变压器安装及10KV线路迁移工程 南充小龙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2006年1月26日
77 南充市高坪中学 高坪中学10KV配电工程 高坪中学
78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东枣220KV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4月
79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茂德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8月
80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临隆220KV双分裂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8月
81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广铜22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7年1月
82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九石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7年10月
83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兰平75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8年2月
84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二自四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2006年10月
85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思华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2005年12月
86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二自五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2008年1月
87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广达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2008年2月
88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35Kv河宏线 2007年3月
89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黄线 2007年10月
90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复线 2007年11月
91 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10KV荆舞线 2007年3月

公司新闻 -> 法律法规
建筑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 二 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在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 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搅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支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千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卜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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