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充联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园大地”楼盘项目电力安装工程 嘉陵区于陛路 2009年12月11日
2 阆中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阆中英伦庄园一期总平和户表安装工程 阆中市七里新区 2009年9月20日
3 赛纳印象项目部 赛纳印象配电工程 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07号 2008年1月28日
4 南充市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东豪园电力建设工程 高坪区青松路368号 2008年6月10日
5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港湾二期电力建设工程 顺庆区凤天路 2008年8月18日
6 毕节供电局 毕节供电局农网完善预备项目工程(黔西七标段) 新仁乡田坝村、化屋村、仁慕村、城关镇坪子村。 2007年11月29日
7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大(方)~五(星花园)110KV送电线路新建工程 顺庆区、嘉陵区 2010年1月15日
8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东山线N1-N89杆段改造及常规大修 南充市高坪区 2009年12月29日
9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荆湖I、II回500KV线路工程V标段 南充市高坪区 2010年1月10日
10 江西中超实业有限公司220KV南永线项目部 南充至永安220千伏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境内 2010年3月1日
11 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韵动康城”小区外线高压供电部分 南充市锦亭路 2012年3月10日
12 四川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境界小区、宏凌城市花园、韵动康城10kv开闭所及电缆工程 南充市锦亭路 2012年6月11日
13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220KV广铜输电线路工程 广安市华蓥 2006年12月31日
14 四川蜀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至银杏220kv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2008年5月12日
15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复、城黄线TT接进入220KV仪陇变电站线路新建及改造工程    仪陇 2007年12月10日
16 吉林省送变电公司±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项目部 ±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广东省从化市 2008年8月30日
17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充南北线II接进枣山变220kv线路新建工程 2008年7月30日
18 四川省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康(定)~崇(州)500KV线路工程 四川省芦山县 2008年12月31日
19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西昌~普提500KV线路工程 四川省昭觉县 2008年5月29日
20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太和铁矿 太和铁矿新建110KV送变电工程建安合同 西昌市太和镇 2008年10月25日
21 长春宏光输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试验线新建送电线路迁改工程   长春 2010年2月30日
22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山黄线T接入蓬安电铁牵引站110KV输电线路新建工程 南充市蓬安县 2009年3月31日
23 吉林送变电工程公司北滨项目部 北疆电厂至滨海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天津市滨海新区境内 2009年3月30日
24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瀑布沟~东坡I、II回500KV线路工程第V标段(D1N2015~D1N2022、D2N2017~D2N2022杆) 雅安市汉源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境内 2009年12月31日
25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荆湖I回N10-N13改道 南充市顺庆区 2009年6月30日
26 贵州电网公司六盘水供电局 2010年中央投资农网完善化工程盘县35KV松河输变电工程/110kv大营变-35KV松河变35KV输电线路光纤通信工程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2010年3月23日
27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公司 雅安芦山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施工合同 雅安市芦山县 2010年4月30日
28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华兴13村农网完善工程 华兴13村 2009年7月31日
29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吉安6村农网完善工程 吉安6村 2009年7月31日
30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华兴11村农网完善工程 2009年8月31日
31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烟山至石圭10KV线路新建工程 烟山至石圭 2009年8月31日
32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文化街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3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商贸大道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4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李家场镇西北街新增配变工程 李家场镇 2010年1月29日
35 普定电力公司 10KV鸡骂线大岩田配变台区10KV以下线路大修 普定县大岩村 2010年9月20日
36 普定电力公司 10KV坪硝线大屋基配变台区10KV及以下线路大修 普定县坪上乡大屋基村 2010年9月20日
37 普定电力公司 10KV坪硝线革渣配变台区低压线路大修 普定县坪上乡革渣村 2010年9月20日
38 乌当供电局 乌当供电局2010年度大修(10KV炬水线大修;10KV洛大线大修;10KV炬南线东风界牌公变压器大修;10KV洛三线) 乌当区 不详
39 毕节供电局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金沙一标)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沙土镇,禹模镇 2010年9月25日
40 毕节供电局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第二批金沙一标)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官田乡 2010年12月25日
41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分公司 雅安市宝兴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 雅安市宝兴县 2010年3月
42 遵义供电局 赤水市2010年第三批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工程 遵义 2011年6月18日
43 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110KV小河电站建筑、安装工程 小河海信大道 2005年8月27日
44 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110KV和平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2005年7月19日
45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KV黄金变电站安装工程 贵州省贵阳市 2005年6月30日
46 贵阳市北供电实业总公司 110KV乌溪电站新建工程 平宇区乌溪 2005年12月28日
47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KV班竹变电站安装工程 贵州白云区 2005年9月25日
48 邵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区35KV永丰变电所建设工程 云南邵通 2010年9月20日
49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站户外10KV线路小修及110KV线路出线场设备拆除 2009年3月31日
50 四川舒巢地产有限公司 瑞露嘉都二期临时高压供配电安装 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A区 2010年3月16日
51 高坪区还房建设指挥部 高坪区江东新区八阁嘉城高压、开闭所安装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 2010年11月1日
52 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 南充滨江印象高压及二期低压和户表电力安装 南充滨江大道 2011年1月30日
53 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就业创业基地项目10KV配网工程 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2011年5月25日
54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户表,商业用表,630-8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金港湾 2006年6月22日
55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光彩大市场电力安装增加工程 南充光彩大市场 2006年11月21日
56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南充光彩大市场中心区10KV供电安装调试工程 南充光彩大市场 2006年11月27日
57 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喜来大院电力安装工程 高坪区河东街 2006年11月24日
58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工程 南充市顺庆区黄金乡 2006年6月16日
59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3G配套改造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南充市辖三区 2006年6月5日
60 南充市高坪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安汉公寓1号楼和明珠楼小区电力及一户一表安装工程 高坪区马官街及机场大道 2005年4月16日
61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2006年G网补点电1期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南充市辖三区 2006年6月5日
62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中国移动四川GSM边际网(2005年村通二期补电工程) 荆溪镇 2006年6月5日
63 广安区桂兴镇王友明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石场新增变压器工程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 2006年4月10日
64 南充兴业房产有限公司 南充市兴业房产香槟小镇箱式变压器及户表安装 南充市北干道 2006年11月28日
65 四川吉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广安市桂兴供电区域内的西部农网完善工程 广安区桂兴镇 2006年8月5日
66 南充市华洲房地产公司松涛苑项目部 松涛苑商住楼小区供用电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8# 2006年11月20日
中铁二局特大桥工区第五作业队 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南充市顺庆区新建乡父子桥 2006年6月9日
68 中国石油四川南充销售中心 高坪凌云加油站变压器安装维修工程 高坪区凌云加油站 2006年11月14日
69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配电工程 机场大道 2006年7月18日
70 南充市佳家房产公司 佳家房产三期户表安装工程 南充市石油南路 2006年7月30日
71 南充滨江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变压器预防试验 滨江大道
72 南充市川北鑫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水幕清华电力安装工程 嘉陵区茶盘路水幕清华小区 2006年3月28日
73 德阳市国志建筑有限公司达成铁路第四标段第二作业队 甘金坝大桥及向阳咀大桥施工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南充市嘉陵区西兴镇 2006年3月3日
74 龙门镇刘洋 高压线路及63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高坪区龙门镇 2006年2月5日
75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高压配电安装工程 九中内 2005年9月9日
76 南充职业技术学校 630KVA变压器安装及10KV线路迁移工程 南充小龙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2006年1月26日
77 南充市高坪中学 高坪中学10KV配电工程 高坪中学
78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东枣220KV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4月
79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茂德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8月
80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临隆220KV双分裂输电线路工程 2006年8月
81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广铜22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7年1月
82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九石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7年10月
83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兰平75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2008年2月
84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二自四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2006年10月
85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思华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2005年12月
86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二自五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2008年1月
87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广达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2008年2月
88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35Kv河宏线 2007年3月
89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黄线 2007年10月
90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10KV城复线 2007年11月
91 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10KV荆舞线 2007年3月

公司新闻 ->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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