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南充联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园大地”楼盘项目电力安装工程 | 嘉陵区于陛路 | 2009年12月11日 |
2 | 阆中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 阆中英伦庄园一期总平和户表安装工程 | 阆中市七里新区 | 2009年9月20日 |
3 | 赛纳印象项目部 | 赛纳印象配电工程 | 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07号 | 2008年1月28日 |
4 | 南充市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东豪园电力建设工程 | 高坪区青松路368号 | 2008年6月10日 |
5 |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金港湾二期电力建设工程 | 顺庆区凤天路 | 2008年8月18日 |
6 | 毕节供电局 | 毕节供电局农网完善预备项目工程(黔西七标段) | 新仁乡田坝村、化屋村、仁慕村、城关镇坪子村。 | 2007年11月29日 |
7 |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 大(方)~五(星花园)110KV送电线路新建工程 | 顺庆区、嘉陵区 | 2010年1月15日 |
8 | 南充市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 110KV东山线N1-N89杆段改造及常规大修 | 南充市高坪区 | 2009年12月29日 |
9 |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 荆湖I、II回500KV线路工程V标段 | 南充市高坪区 | 2010年1月10日 |
10 | 江西中超实业有限公司220KV南永线项目部 | 南充至永安220千伏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 南充市高坪区境内 | 2010年3月1日 |
11 | 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韵动康城”小区外线高压供电部分 | 南充市锦亭路 | 2012年3月10日 |
12 | 四川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 境界小区、宏凌城市花园、韵动康城10kv开闭所及电缆工程 | 南充市锦亭路 | 2012年6月11日 |
13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 220KV广铜输电线路工程 | 广安市华蓥 | 2006年12月31日 |
14 | 四川蜀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茂县至银杏220kv双回线路新建工程 | 2008年5月12日 | |
15 |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 110KV城复、城黄线TT接进入220KV仪陇变电站线路新建及改造工程 | 仪陇 | 2007年12月10日 |
16 | 吉林省送变电公司±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项目部 | ±800千伏云广直流线路工程38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 广东省从化市 | 2008年8月30日 |
17 |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 广充南北线II接进枣山变220kv线路新建工程 | 2008年7月30日 | |
18 | 四川省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 康(定)~崇(州)500KV线路工程 | 四川省芦山县 | 2008年12月31日 |
19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 | 西昌~普提500KV线路工程 | 四川省昭觉县 | 2008年5月29日 |
20 |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太和铁矿 | 太和铁矿新建110KV送变电工程建安合同 | 西昌市太和镇 | 2008年10月25日 |
21 | 长春宏光输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 长春试验线新建送电线路迁改工程 | 长春 | 2010年2月30日 |
22 |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 110KV山黄线T接入蓬安电铁牵引站110KV输电线路新建工程 | 南充市蓬安县 | 2009年3月31日 |
23 | 吉林送变电工程公司北滨项目部 | 北疆电厂至滨海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 天津市滨海新区境内 | 2009年3月30日 |
24 |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 瀑布沟~东坡I、II回500KV线路工程第V标段(D1N2015~D1N2022、D2N2017~D2N2022杆) | 雅安市汉源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境内 | 2009年12月31日 |
25 |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 110KV荆湖I回N10-N13改道 | 南充市顺庆区 | 2009年6月30日 |
26 | 贵州电网公司六盘水供电局 | 2010年中央投资农网完善化工程盘县35KV松河输变电工程/110kv大营变-35KV松河变35KV输电线路光纤通信工程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 2010年3月23日 |
27 |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公司 | 雅安芦山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施工合同 | 雅安市芦山县 | 2010年4月30日 |
28 |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 华兴13村农网完善工程 | 华兴13村 | 2009年7月31日 |
29 |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 吉安6村农网完善工程 | 吉安6村 | 2009年7月31日 |
30 |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 华兴11村农网完善工程 | 2009年8月31日 | |
31 |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 烟山至石圭10KV线路新建工程 | 烟山至石圭 | 2009年8月31日 |
32 |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 李家场镇文化街新增配变工程 | 李家场镇 | 2010年1月29日 |
33 |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 李家场镇商贸大道新增配变工程 | 李家场镇 | 2010年1月29日 |
34 | 四川省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 | 李家场镇西北街新增配变工程 | 李家场镇 | 2010年1月29日 |
35 | 普定电力公司 | 10KV鸡骂线大岩田配变台区10KV以下线路大修 | 普定县大岩村 | 2010年9月20日 |
36 | 普定电力公司 | 10KV坪硝线大屋基配变台区10KV及以下线路大修 | 普定县坪上乡大屋基村 | 2010年9月20日 |
37 | 普定电力公司 | 10KV坪硝线革渣配变台区低压线路大修 | 普定县坪上乡革渣村 | 2010年9月20日 |
38 | 乌当供电局 | 乌当供电局2010年度大修(10KV炬水线大修;10KV洛大线大修;10KV炬南线东风界牌公变压器大修;10KV洛三线) | 乌当区 | 不详 |
39 | 毕节供电局 |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金沙一标) |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沙土镇,禹模镇 | 2010年9月25日 |
40 | 毕节供电局 | 2010年县级电网第七批农网完善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工程(第二批金沙一标) | 金沙县:后山乡,源村乡,官田乡 | 2010年12月25日 |
41 | 四川省电力公司雅安分公司 | 雅安市宝兴县2009年第二批农网完善工程 | 雅安市宝兴县 | 2010年3月 |
42 | 遵义供电局 | 赤水市2010年第三批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工程 | 遵义 | 2011年6月18日 |
43 | 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 110KV小河电站建筑、安装工程 | 小河海信大道 | 2005年8月27日 |
44 | 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 110KV和平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 2005年7月19日 |
45 |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 110KV黄金变电站安装工程 | 贵州省贵阳市 | 2005年6月30日 |
46 | 贵阳市北供电实业总公司 | 110KV乌溪电站新建工程 | 平宇区乌溪 | 2005年12月28日 |
47 |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 110KV班竹变电站安装工程 | 贵州白云区 | 2005年9月25日 |
48 | 邵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 | 邵阳区35KV永丰变电所建设工程 | 云南邵通 | 2010年9月20日 |
49 |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站户外10KV线路小修及110KV线路出线场设备拆除 | 2009年3月31日 | |
50 | 四川舒巢地产有限公司 | 瑞露嘉都二期临时高压供配电安装 | 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A区 | 2010年3月16日 |
51 | 高坪区还房建设指挥部 | 高坪区江东新区八阁嘉城高压、开闭所安装工程 | 南充市高坪区 | 2010年11月1日 |
52 | 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 | 南充滨江印象高压及二期低压和户表电力安装 | 南充滨江大道 | 2011年1月30日 |
53 | 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都江堰市就业创业基地项目10KV配网工程 | 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 2011年5月25日 |
54 | 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户表,商业用表,630-8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 金港湾 | 2006年6月22日 |
55 |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 南充光彩大市场电力安装增加工程 | 南充光彩大市场 | 2006年11月21日 |
56 | 南充德美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 南充光彩大市场中心区10KV供电安装调试工程 | 南充光彩大市场 | 2006年11月27日 |
57 | 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喜来大院电力安装工程 | 高坪区河东街 | 2006年11月24日 |
58 |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 |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工程 | 南充市顺庆区黄金乡 | 2006年6月16日 |
59 |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3G配套改造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 南充市辖三区 | 2006年6月5日 |
60 | 南充市高坪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 安汉公寓1号楼和明珠楼小区电力及一户一表安装工程 | 高坪区马官街及机场大道 | 2005年4月16日 |
61 | 四川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 | 中国移动四川省村通工程GSM边际网(2006年G网补点电1期工程)交流引入工程 | 南充市辖三区 | 2006年6月5日 |
62 |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 中国移动四川GSM边际网(2005年村通二期补电工程) | 荆溪镇 | 2006年6月5日 |
63 | 广安区桂兴镇王友明 |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石场新增变压器工程 | 广安区桂兴镇双村五组 | 2006年4月10日 |
64 | 南充兴业房产有限公司 | 南充市兴业房产香槟小镇箱式变压器及户表安装 | 南充市北干道 | 2006年11月28日 |
65 | 四川吉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 广安市桂兴供电区域内的西部农网完善工程 | 广安区桂兴镇 | 2006年8月5日 |
66 | 南充市华洲房地产公司松涛苑项目部 | 松涛苑商住楼小区供用电工程 | 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8# | 2006年11月20日 |
中铁二局特大桥工区第五作业队 | 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 南充市顺庆区新建乡父子桥 | 2006年6月9日 | |
68 | 中国石油四川南充销售中心 | 高坪凌云加油站变压器安装维修工程 | 高坪区凌云加油站 | 2006年11月14日 |
69 |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 | 南充市高坪区疾病防控中心配电工程 | 机场大道 | 2006年7月18日 |
70 | 南充市佳家房产公司 | 佳家房产三期户表安装工程 | 南充市石油南路 | 2006年7月30日 |
71 | 南充滨江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变压器预防试验 | 滨江大道 | |
72 | 南充市川北鑫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水幕清华电力安装工程 | 嘉陵区茶盘路水幕清华小区 | 2006年3月28日 |
73 | 德阳市国志建筑有限公司达成铁路第四标段第二作业队 | 甘金坝大桥及向阳咀大桥施工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 南充市嘉陵区西兴镇 | 2006年3月3日 |
74 | 龙门镇刘洋 | 高压线路及63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 | 高坪区龙门镇 | 2006年2月5日 |
75 |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 | 南充市第九中学校高压配电安装工程 | 九中内 | 2005年9月9日 |
76 | 南充职业技术学校 | 630KVA变压器安装及10KV线路迁移工程 | 南充小龙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 2006年1月26日 |
77 | 南充市高坪中学 | 高坪中学10KV配电工程 | 高坪中学 | |
78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 东枣220KV输电线路工程 | 2006年4月 | |
79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 茂德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 2006年8月 | |
80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 临隆220KV双分裂输电线路工程 | 2006年8月 | |
81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 广铜22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 2007年1月 | |
82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 九石50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 2007年10月 | |
83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一公司 | 兰平750KV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 2008年2月 | |
84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 二自四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 2006年10月 | |
85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 思华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 2005年12月 | |
86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 二自五回500KV双回输电线路 | 2008年1月 | |
87 |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建筑安装五公司 | 广达500KV双回输电线工程 | 2008年2月 | |
88 |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 35Kv河宏线 | 2007年3月 | |
89 |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 110KV城黄线 | 2007年10月 | |
90 | 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 110KV城复线 | 2007年11月 | |
91 | 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110KV荆舞线 | 2007年3月 |
第80条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81条 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第82条 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83条 施工企业(含水、安装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84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由企业(工程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监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H、I、J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5、 安全措施补助费,由工程项目法人或总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分配到电建施工单位,由安监部门掌握,计划、财务等部门配合,专款专用。
6、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工地,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第85条 安全施工措施:
1、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 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3、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程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程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含送变电工程)后执行。
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5、 施工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单位工程及分项工程名称,结合本条中3、4款的规定,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审批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 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 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 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 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 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及应急措施。
7、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8、 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9、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
第86条 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 总公司、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2、 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司、水电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
3、 施工企业(公司、水电公司)、总包单位、项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送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5、 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发全巡查制度。
6、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87条 公司,安装、送变电公司,水电公司,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第88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89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总包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90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自行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
有条件的企业,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91条 电力基建系统各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技术主要负责人、工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布指令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92条 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地区、本省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93条 施工企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94条 项目法人、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订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
各单位、各级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第95条 专业工地(队)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了解本工地(队)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程、工序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布置班组安全工作。
第96条 各级安全工作例会参加的成员应是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第97条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1、 公司、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由下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
2、 水电、安装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送变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由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
第98条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十一章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99条 施工企业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100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第101条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开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102条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械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103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残者,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104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
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105条 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106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107条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第108条 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发我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109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110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第111条 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施工安全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112条 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113条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114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限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115条 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
安装、核电(常规岛)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
水电工程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
第116条 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117条 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 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 分到施工班组,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班组
第118条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119条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120条 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121条 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122条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123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124条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125条 班(组)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126条 班(组)对职业防护用品、用不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127条 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128条 班(组)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129条 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130条 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131条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132条 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133条 人身事故
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企业或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1) 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 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3) 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4) 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5) 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 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
(7) 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8)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9) 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企业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0)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11) 承担系统外工程发生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的人身伤亡。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本企业人身伤亡事故:
(1) 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水电、送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某项工作结束后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发生的人身伤亡。
(2) 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人身伤亡。
(3) 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 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 人身事故分类:
(1) 记录事故
a、 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 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 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 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0人以上的事故。
第134条 机械设备事故
1、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
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3、 机械设备分类:
(1) 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
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 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
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 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4) 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135条 火灾事故
1、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
(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 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 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3、 火灾事故分类
(1) 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第136条 道路交通事故(厂内参照执行)
1、 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分类:
(1)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上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137条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公司和企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
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总公司报告,同时,省公司根据授权向总公司报告。
2、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公司报告。其中特大、重大机械事故应由公司在24小时内向总公司报告。
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
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138条 人身事故调查
1、 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 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电力以司安监部门和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 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发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隶属的公司。其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告隶属的公司批复,并同时报送重、重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6、 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企业下属专业工地、施工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139条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
1、 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总公司或由总公司委托相关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 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隶属的公司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3、 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 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专业工地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织并会同企业安监、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140条 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
1、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火灾事故,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2、 施工企业发生道路交通责任,由企业安监部门、车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或项目法人授权委托的安监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第141条 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142条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国家电网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143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指导原则:
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 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
a、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 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 安监机构和违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 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 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 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
d、 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 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 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 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 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 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 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 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d、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144条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 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的伤亡事故
(1) 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伤亡事故以及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1款(1)--(11)项所列的人身伤亡)
(2) 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2款(1)--(4)项所列的人身伤亡),并计入“伤亡人数总和”和“伤亡合计”。
(3) 表中的平均人数应包括:属本企业职工范围的人数;分包单位的职工人数;分包主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本企业多种经营企业参加施工的人数,其三项合计人数。
2、 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1)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中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 项目法人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项目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4) 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庆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第145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 施工企业报送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其规定填报。
2、 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 公司汇总报送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包括省公司报送总公司、总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和“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 工程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 公司汇总报送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包括省公司报送总公司、总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 公司汇总报送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包括省公司报送总公司、总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E表”(见附表5)。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7、 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F表”(见附表6),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8、 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G表”(见附表7),月报表应在次年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9、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使用“电建安H表”(见附表8),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第146条 安全考核项目
1、 公司:电力基建全系统计重大伤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平均人数计算);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2、 施工企业: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的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3、 工程建设项目:全工程、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工程千人死亡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4、 对各企业、各工程项目的安全考核由其隶属的公司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总公司、省(市、区)公司和水电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147条 安全记录
1、 施工企业为连续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年为
一个周期。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死亡)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其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2、 工程建设项目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
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148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 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
第149条 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公司应给企业及其班子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150条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151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和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152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153条 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第154条 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党委书记,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7、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155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总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6、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副职给予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156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总公司系统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公司所属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6、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157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的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并处企业3-5万元罚款。
6、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罚款。工程项目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对其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 安装、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水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死亡人数超过职工的万分之四,对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158条 对企业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159条 施工企业对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 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 对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责任者,一般火灾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 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 对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5、 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
第160条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161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象,一经查证落实,将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第162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以及隶属的公司分管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总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163条 本规定第三、四章中凡涉及施工企业内部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规定条款,应视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施工企业及其隶属上级公司和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台帐细则(见附录E、F、G)。
第164条 电力建设总公司、总公司有关职责与职能,可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司的职责和职能执行,并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但不能代替其隶属公司事故连带责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165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 施工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包括安装、核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水电公司。
2、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其受项目法人委托,一般单独承建一项大工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亦称为承包商或分承包商。
3、 专业工地,指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企业称专业公司、工区或专业队。
4、 施工班组,指专业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 分包单位:特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构成承发包关系的非电力系统施工单位,一般多是以施工资质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包工队形式出现。
6、 项目法人:即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
7、 成品保护:泛指对设备、构筑物外观工艺的保护。即指对已粉刷、保温、装饰或施工完的墙面、地面、门窗、沟道、设备、构筑物等外层表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措施),防止人为的污渍、划痕、损伤等,保持外观工艺的整洁美观,此项工作属于文明施工范畴。
8、 垮(坍)塌事故: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中最重要构筑物,如大坝、桥梁、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9、 环境污染事故:指电力建设过程中因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源治理不当或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事故。
10、 安全工器具:指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牌、绝缘梯、绝缘杆、防静电接地线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工器具。
第166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总公司的基建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67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168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总公司。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 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库房等。
2、 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3、 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压、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 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 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 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 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
4、 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组成、组装作业。
5、 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 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7、 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名称
1、 安全施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计划;
2、 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3、 定期安全巡视检查;
4、 现场道路、运输与交通安全;
5、 现场安全的协调与控制;
6、 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批准;
7、 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和批准;
8、 现场医疗与急救以及紧急联络体制;
9、 现场消防及紧急联络体制;
10、 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
11、 现场环境卫生与清理整顿;
12、 现场成品保护的控制;
13、 文明施工的协调与控制;
14、 现场力能(氧气、乙炔气、氩气、压缩空气)的供应;
15、 现场施工用电;
16、 现场照明;
17、 现场安全设施;
18、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9、 现场临建;
20、 现场安全保卫及人员、车辆出入的控制;
21、 恶劣气候的安全保障;
22、 土石方开挖;
23、 凿岩、爆破作业;
24、 钢筋模板作业;
25、 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梯子;
26、 起吊作业及大、中型起重机械的拆装、检查与试验;
27、 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
28、 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29、 废料、废水、废气的处理与排放;
30、 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31、 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32、 工作人员的加班;
33、 密闭容器内工作;
34、 杆塔组立;
35、 架线作业;
36、 隧道(井、洞)作业;
37、 材料、物品堆放;
38、 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
39、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0、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考核;
41、 分包单位的管理。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
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第16号文公布的《安装、送变电工程建设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第30条“(一)施工安全措施费”中的规定,其计列标准如下(适用新建与改扩建工程):
安装工程:不分机组容量,按本期工程建设规模每千瓦1.5元计列。
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 10万元
330千伏变电工程 8万元
220千伏变电工程 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
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原电力工业部部颁“安装、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机标准(1993年版)”第三章(直接费)第十三条(人工费)第二款(附加人工费)第3项(劳动保护费)中计列的“技术安全措施费”。
3、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4、 水电工程安措补助费按国家公司国电水[2000]16《关于颁发“国家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其费用按建安工程量5~7‰控制,列入工程造价。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1、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 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 安全施工措施与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5、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 安全奖惩制度;
7、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 安全防保装备管理制度;
11、 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 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4、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 文明施工及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6、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7、 生活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18、 加班加点控制管理制度;
19、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20、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公司基建安监部门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
1、 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 专职安监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3、 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 安全健康与环境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5、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施工企业应建立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
1、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
(1) 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记台帐;
(2) 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3) 安全考试登记台帐;
(4) 新入厂家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5) 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含机械、交通、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防火、防爆,下同);
(6)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7) 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8) 安全施工作业票;
(9) 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0) 各类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1) 各类事故月(年)报表;
(12)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登记台帐;
(14) 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15) 特种作业人员建档记台帐;
(16) 职业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登记台帐。
2、 专业工地:
(1) 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 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4) 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 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 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7) 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8) 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 施工班组:
(1) 安全日活动记录;
(2) 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安装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 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 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2) 速差自控器;
(3) 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
(4) 安全围栏;
(5) 活动支架;
(6) 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7) 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干式厕所;
(8) 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
(9) 手扶水平安全绳;
(10) 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
(11) 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
(12) 安全标志。
2、 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 施工电梯;
(2) 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
(3) 低压配电盘;
(4) 便携式配电盘;
(5) 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
(6) 集中广式照明设施;
(7) 安全隔离电源;
(8) 施工配电集装箱;
(9) 漏电保安器。
附录I
(规范性附录)
送变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 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 安全标志牌;
(2) 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遮栏;
(3) 孔洞盖板;
(4) 水平安全绳;
(5) 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6) 速差自控器;
(7) 防静电服;
(8) 施工接地线;
(9) 绝缘安全网和绝缘绳;
2、 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 低压配电箱;
(2) 便携式卷线电源盘;
(3) 下线爬梯;
(4) 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
(5) 高处作业平台。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水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 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 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2) 速差自控器;
(3) 安全平台及安全围栏;
(4) 安全标志牌、安全墩;
(5) 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
(6) 栈桥、栈道、悬空通道;
(7) 通风除尘设施;
(8) 水冲式或干式厕所;
(9) 安全网;
(10) 隔音值班室;
(11) 污水排放及废物处置设施。
2、 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 钢扶梯、爬梯、简易木梯;
(2) 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
(3) 漏电保安器;
(4) 安全低压照明设施;
(5) 喷(洒)水车;
(6) 易燃易爆物资储存设施